大丰区、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1.1 编制目的
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属地应急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盐城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控制盐城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盐城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保障服务能力,指导盐城沿海港口码头企业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促进盐城沿海港口的安全、畅通和稳定,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2014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2)国务院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3)部委及行业规章、规定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9号);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经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修正);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7)《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经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修正)。
(4)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
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
4)《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31号);
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1年11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江苏省 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6)《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53号);
7)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盐政发〔2006〕183号)。
(5)标准、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6)相关政府及其部门预案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5)《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盐城市防御台风预案》;
7)《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盐城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9)《盐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0)《盐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盐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2)《盐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3)《盐城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4)《盐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1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和鼓励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根据《港口法》的规定,本预案所指的盐城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主要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具体如下:
1)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等。
2)自然灾害:主要是指由于台风、暴雨、大雾、雷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及上述灾害所引发的海啸、风暴潮等次生灾害引发的港口机损货损及人生伤害事件。
1.4.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盐城港区发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盐城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盐城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具体划分标准见表1.4.2-1。
对于下表中未列出的情况,参照《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盐城市已发布的相应专项预案中的分级标准执行。
表1.4.2-1 突发事件分级表
等级 | 分级标准 |
Ⅰ级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或后方罐区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爆炸,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引起的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因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超出江苏省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部门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由国务院及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置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
Ⅱ级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或后方罐区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爆炸,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因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达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盐城市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盐城市周边行政区、跨多个部门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由江苏省省政府及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置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
Ⅲ级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或后方罐区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爆炸,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因突发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县(市、区)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由盐城市市政府授权处置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
Ⅳ级 | 1. 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或后方罐区发生泄漏,引起火灾、爆炸,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可能造成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因突发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人以上、1千人以下,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跨多个企业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3、其它需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或授权处置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 |
注: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盐城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主要适用于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各部门处置的Ⅱ级港口突发事件,则启动《江苏省人民政府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置的Ⅰ级港口突发事件,则启动其对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6 应急预案体系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为针对本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本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和建设的依据,是盐城市人民政府的专项预案,是盐城市总体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应的总体应急预案为《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根据《港口法》等相关要求,《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包含2个子预案,为《盐城市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盐城市沿海港口预防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修编其相关应急预案时,应与《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和县(市、区)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确保预案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
本应急预案体系架构图见附件1.1。
2 盐城市沿海港口风险分析
2.1 盐城沿海港区概况
盐城港现有大丰、射阳、滨海、响水四个港区。近年来,盐城港加大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大型泊位及后方罐区,截至2016年底,盐城港共有生产性泊位89个,实际完成吞吐量7079万吨,其中集装箱5.01万TEU。各港区具体情况如下:
大丰港区:大丰港区建有石化码头一座,共有三个泊位,装卸作业的货种主要有丙烯、甲醇、甲苯等,其他还建有普货码头,除有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实行车船直取外,均为普通散杂货。
在石化码头后方目前建有四家仓储企业,分别为:
1)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共建有9只储罐,2.7万m3罐容,储存的货种为柴油、燃料油等,均为丙类物料;
2)江苏辉丰储运有限公司,共建有12只储罐,罐容10万m3,还有液化烃球罐未投入使用,目前储存的货种主要为轻质油、甲苯、丙酮等,罐区构成了一级重大危险源;目前已建有球罐1.8万m3,沿未投入使用;
3)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建有12只储罐,罐容9.5万m3,主要储存货种为轻循环油、其他轻油制品,构成了一级重大危险源。中南汇目前正在进行重组,拟新增储罐;
4)大丰市辉煌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主要建设有总罐容为2.8万m3的10座储罐,目前项目还未投入使用,拟储存的货种为柴油、燃料油、混合芳烃(乙苯)、乙醇、乙酸乙酯、丙烯腈、对二甲苯等。
此外,石化码头还为大丰海力化工提供管道输送服务,输送的介质有丙烯等货种。
射阳港区:目前射阳港区沿海码头主要二座散货码头,连片布置,装卸作业的货种为矿建材料等散杂货,目前还未竣工验收。
滨海港区:目前滨海港区沿海码头有3座散杂货码头,装卸的货种以煤炭和矿建材料为主。
响水港区:响水港区主要是以灌河沿线的码头为主,装卸作业的货种以散杂货为主。其中主要的化工泊位为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的自备化工码头,为本单位后方生产服务,主要作业的货种为丙烯、丙烯酸、甲醇等货种,目前基本处于停产状态。
盐城港各港区码头泊位情况见表2.1-1。盐城港区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储罐情况一览表见2.1-2。
表2.1-1 盐城港各港区沿海码头泊位现状表
序号 | 港区 | 泊位名称 | 投产年份 | 主要用途 | 服务 类型 | 码头 长度 | 泊位数 | 靠泊 吨级 | 通过能力 |
|
(m) | (个) | (DWT) | (万吨) | (万TEU) |
1 | 大丰 | 大丰港1#泊位 | 2005 | 多用途泊位 | 公用 | 135 | 1 | 5000 | 37 | 2 |
2 | 大丰港一期码头2#泊位 | 2005 | 多用途泊位 | 公用 | 135 | 1 | 5000 | 37 | 2 |
3 | 大丰港口3#泊位 | 2009 | 通用散货泊位 | 公用 | 400 | 1 | 50000 | 300 | |
4 | 大丰港口4#泊位 | 2009 | 通用件杂货泊位 | 公用 | 185 | 1 | 20000 | 200 | |
5 | 大丰港口5#泊位 | 2011 | 通用件杂货泊位 | 公用 | 165 | 1 | 5000 | 194 | |
6 | 大丰港口6#泊位 | 2011 | 液体化工泊位 | 公用 | 304 | 1 | 50000 | 300 | |
7 | 大丰港口7#泊位 | 2011 | 液体化工泊位 | 公用 | 304 | 1 | 50000 | 300 | |
8 | 大丰港口8#泊位 | 2011 | 液体化工泊位 | 公用 | 183 | 1 | 5000 | 168 | |
9 | 大丰港9#泊位 | 2013 | 散装粮食 | 公用 | 250 | 1 | 50000 | 230.00 | 0.00 |
10 | 大丰港10#泊位 | 2013 | 散装粮食 | 公用 | 280 | 1 | 50000 | 200.00 | 2.70 |
11 | 大丰港滚装码头 | 2016 | 滚装汽车 | 公用 | | 1 | 339 | 7万GT | |
12 | 射阳 | 射阳港万吨级通用码头1# | 2013 | 多用途泊位 | 公用 | 169 | 1 | 10000 | 84.00 | 1 |
13 | 射阳港万吨级通用码头2# | 2013 | 多用途泊位 | 公用 | 168 | 1 | 10000 | 84.00 | 1 |
14 | 滨海 | 滨海港区北区通用码头一期 | 2016 | 多用途泊位 | 公用 | 310 | 1 | 100000 | 330 | |
15 | 滨海港区北区通用码头一期 | 在建 | 多用途泊位 | 公用 | | | 100000 | | |
16 | 中电投煤炭码头一期 | 2017 | 多用途泊位 | 自用 | 574 | 2 | 100000 | 2000 | |
17 | 响水 | 陈家港1号码头1号泊位 | 1987 | 通用散货泊位 | 公用 | 43 | 1 | 1000 | 10 | |
18 | 陈家港1号码头2号泊位 | 1987 | 通用散货泊位 | 公用 | 43 | 1 | 1000 | 10 | |
19 | 响水二区码头1号泊位 | 1989 | 通用件杂货泊位 | 公用 | 122 | 1 | 3000 | 45 | |
20 | 响水二区码头2号泊位 | 1988 | 通用散货泊位 | 公用 | 75 | 1 | 1000 | 30 | |
21 | 裕廊化工码头1号泊位 | 2007 | 液体化工泊位 | 非公用 | 143 | 1 | 3000 | 43 | |
22 | 森达热电煤码头1号泊位 | 2004 | 煤炭泊位 | 非公用 | 68 | 1 | 1000 | 30 | |
23 | 煤码头1#泊位 | 2010 | 煤炭泊位 | 非公用 | 240 | 1 | 35000 | 280 | |
24 | 小蟒牛作业区 公用码头20000吨级 | 2012 | 通用散货泊位 | 公用 | 232 | 1 | 20000 | 181 | |
25 | 小蟒牛作业区 公用码头20000吨级 | 2012 | 通用散货泊位 | 公用 | 162 | 1 | 20000 | 181 | |
表2.1-2 盐城港区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储罐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港区 | 单位名称 | 储罐数量(座) | 罐容 (万m3) | 储存货种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备注 |
1 | 大丰港区 | 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 | 9 | 2.7 | 柴油、燃料油 | 否 | |
2 |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 | 12 | 10 | 甲苯、丙酮等 | 一级 | 还有液化烃球罐1.8万m3未投入使用 |
3 | 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 12 | 9.5 | 轻循环油等 | 一级 | |
4 | 大丰市辉煌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 10 | 2.8 | 混合芳烃(乙苯)、乙醇、乙酸乙酯、丙烯腈、 对二甲苯 | 一级 | 未投入使用 |
2.2 可能发生的主要突发事件类型及风险分析
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类型主要有液体散货码头和危险货物罐区,多用途码头及堆场,煤炭、矿石码头及堆场,件杂货码头及堆场、散粮码头等。从存在的危险因素来看,盐城市沿海港口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主要是由装卸物料的理化性质、装卸的设备设施以及装卸储存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的类型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起重伤害、电气事故、港口大型机械设备事故、船舶靠离泊事故、泄漏扩散事故等,以及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盐城市沿海港口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型及风险分析见表2.2-1,盐城市沿海港口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风险分析见表2.2-2。
盐城市各沿海港口码头企业事故风险分析见附件2。
表2.2-1 盐城市沿海港口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型及风险分析一览表
自然 灾害类型 | 发生的主要区域、地点或装置 | 危害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备注 |
台风、大风 | 全部港区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的影响或损失,在引发船舶碰撞事故、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码头、罐区 | 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可能波及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 |
暴雨 | 全部港区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 | 码头及罐区 | |
大雾 | 全部港区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的影响或损失,在引发船舶碰撞事故、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码头、罐区 | 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可能波及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 |
雷电 | 全部港区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但雷电时,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货物事故的几率也会加大 | 危险货物码头、储罐,码头及堆场上的高大设施、装卸机械 | 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可能波及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 |
暴雪 | 全部港区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 | 港区内各区域 | |
寒潮、冰冻 | 全部港区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 | 港区内室外作业区域、道路 | |
海啸 | 全部港区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码头、航道、锚地 | 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可能波及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 |
地震 | 全部港区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在引发船舶碰撞事故、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码头各区域 | 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可能波及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 |
地质灾害 | 港区内局部 区域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在引发船舶碰撞事故、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发生灾害的部位 | 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可能波及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 |
表2.2-2 盐城市沿海港口危险货物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风险分析一览表
事故类型 | 发生的主要区域、 地点或装置 | 危害严重程度 | 影响范围 |
火灾、爆炸 | 危险货物码头、危险货物罐区,危险货物的输送管道及各港区内的加油站等配套设施 | 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还可能引发泄漏扩散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 有可能波及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具体视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而定 |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 | 起重伤害 | 涉事码头及堆场上的起重机械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车辆伤害 | 码头、堆场及港区内道路 | 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该区域内的人员 |
物体打击 | 港区内各区域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中毒窒息 | 危险货物码头、危险货物罐区 | 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有可能波及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具体视有毒物的量而定 |
淹溺 | 码头前沿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高处坠落 | 高大设施及建构筑物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触电 | 变配电所、电气设施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机械伤害 | 港区内使用到机械设备的场所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坍塌 | 码头及其他建构筑物 | 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该区域内的人员 |
灼烫 | 装卸具有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码头、储存具有腐蚀性危险货物的储罐及堆场、高温设备、设施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造成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机械设备事故 | 港区内使用到机械设备的场所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电气事故 | 变配电所、电力设施 | 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的影响和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该区域内的人员 |
港口大型装卸机械台风和突发性强阵风事故 | 码头及堆场上的起重机械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机损货损事故 | 件杂货码头及散货码头 | 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 事故单位内局部区域及个别人员 |
港区道路 交通事故 | 码头、堆场及港区内道路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在引发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有可能波及较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具体视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而定 |
船舶 靠离泊事故 | 码头前沿 | 一般来说可能造成部分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在引发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员的伤亡和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有可能波及较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具体视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而定 |
泄漏扩散事故 | 散装危险货物码头及罐区 | 可能造成严重的污染事故并引发危险货物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 | 有可能波及较大范围内的事故单位周边区域和人员,具体视泄漏量,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而定 |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3.1.1 领导机构
根据《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市政府是本市范围内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是本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处置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一般由分管市长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或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应急时,相应吸收相关方面领导进入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指挥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
市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3.1.2 工作机构
本预案日常工作机构设在mobile365-777,市港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负责沿海港口突发事件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港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机构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盐城海事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监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委宣传部、盐城海事局、外事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及单位职责见表3.1.3-1。
表3.1.3-1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岗位 | 职 责 |
指挥长 | 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沿海港口突发事件警情,通报各有关部门 |
根据警情按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召开沿海港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紧急会议,分析、判断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主要问题,部署应急处置的方案、策略和要求 |
全面负责指挥沿海港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负责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的调动,协调全市横向和纵向应急力量 |
根据专家意见对各应急工作组提供应急技术指导和支持 |
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评估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预测发展趋势,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上级预案 |
如上级预案启动,移交指挥权,根据上级指挥机构指令完成相应的应急任务 |
指定新闻发言人,审查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授权其对外发布新闻 |
副指挥长 | 根据指挥长指令,组织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完成现场应急工作。协助指挥长实施应急指挥,完成指挥长指派的任务;当指挥长不在岗位时,代行指挥长职责 |
成员单位 | 市应急办 | 协助分管市领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批示和指示;若上级预案启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
市港口管理局 | 属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在市应急办领导下承担组织、协调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责;具体负责沿海港口突发事件预案的起草、实施、维护及修订,组织演练,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应急办有关决定事项;落实应急工作经费,落实实施本预案所必要的应急资源配置;监督基层应急预案的实施、检查,督促其应急资源的配置;负责相关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镇(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参与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货物的转移、应急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 |
市安监局 | 负责协助市应急指挥中心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盐城市沿海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
市公安局 | 接到事故报告后,协助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
市消防支队 |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容器的冷却;控制引发次生事件危险源,排除险情,营救遇险人员;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
市卫计委 | 确定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受伤人员专业救治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器材和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医疗救护、伤员转送和医院救治;负责经医疗救治的伤亡人员情况统计 |
市环境监察局 | 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陆域环境要素(水壤、大气)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进行监测;指导现场遗留物质对陆域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工作 |
盐城海事局、盐城海上搜救中心 | 负责协调指挥打捞、清污等力量进行沉船物打捞和通航水域清污;协调指挥搜救力量进行人命搜寻救助;负责协调水上抢险人员的培训;负责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和组织船舶疏散;负责发布水上航行警(通)告;并参与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
市质量监督局 | 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处置;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
市海洋渔业局 | 负责对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发布全市海洋环境专项信息。对码头污染物排海造成的海洋生物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对海洋环境观测、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指导海洋环境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 负责组织、协调部门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
市民政局 | 负责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受灾人员救助、安置 |
市财政局 | 负责应急资金调度及应急拨款准备 |
市气象局 | 负责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
市水利局 | 管理全市的水利防汛工程,并按规定储备防风抢险物资;负责组织和督促水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工作;在防灾期间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在防灾抢险期间负责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指导等 |
市地震局 | 及时提供地震震情和地震预警信息,向受灾港区提供地震防御、抗震知识和指引。当地震发生时,积极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
市外事办 | 负责涉外问题和与外国媒体的联络、协调,并汇总、掌握涉外情报、资料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 |
县(市、区) 人民政府 | 负责协助急救设备、器材和药品的调配、人员疏散及参与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
市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 负责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供电保障、电力线路切断、电信保障等相关工作 |
沿海港口 经营单位 |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并在本预案启动后服从指挥协助应急救援 |
3.1.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办可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具体见表3.1.4-1。
表3.1.4-1 现场指挥部成员构成
岗位 | 具体单位 |
综合协调组 |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治安救助组 | 由市政府联系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 |
工程抢险组 | 由市政府联系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城管、国土、房产、交通、供电、通信、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医疗救护组 | 由市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计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信息报送组 | 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 |
新闻宣传组 | 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市属主要新闻单位等派员参与 |
物资保障组 | 由市政府联系经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经贸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交通运输组 | 由市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有关运输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 由市政府联系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办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台办、盐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环境处理组 | 由市政府联系环保或海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环境监察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卫生、安监、环境、海洋与渔业、气象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人员疏散 和安置组 | 视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民政、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调查评估组 |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安监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及市监察、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
善后处理组 | 由市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
专家组 | 由市应急办负责。由市安监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境与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质量监督局、盐城海事局、相关企业的专家组成 |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在听取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4)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5)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其他决策和命令。
3.1.4 专家组
市应急办负责组建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成立若干专业应急处置专家组参与具体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专家组在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发生时履行专家组的相关职责。
3.1.5 港口经营人
本预案所指的港口经营人主要为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保障组织实施。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3.2.1 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是盐城市处置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指挥枢纽系统。该系统以各有关部门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公共安全信息数据库建设为依托,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该系统,采用电话接警、图像(固定、移动)监控、指挥调度(有线、无线、网络)、GPS车辆定位、电子地图、通信存储、计算机辅助决策、网络传输等先进手段,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在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时,固定指挥系统与现场指挥系统、相应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等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3.2.2 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通过通信网络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信息和数据,保障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
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信息。
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事发地报警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
公安、海洋渔业、地震、气象、卫生、环保和盐城海事局等单位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可能导致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日常信息。
4.2.1 预警的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展。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预警分级依据具体见表4.2.1-1。
表4.2.1-1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预警分级
等级 | 描述 | 颜色标志 | 分级依据 |
Ⅰ级 | 特别重大预警 | 红色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发生火灾、爆炸,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对港口生产和人员、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影响,达到Ⅰ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2、港区油品储罐或其它液体化学品储罐发生火灾、爆炸,预计可能威胁罐区安全运行,导致港区生产瘫痪或危害超过港区范围,影响相邻港区、周边居民,达到Ⅰ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3、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 |
Ⅱ级 | 重大预警 | 橙色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发生火灾、爆炸,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对港口生产和人员、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达到Ⅱ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2、港区油品储罐或其它液体化学品储罐发生火灾、爆炸,预计港区四周设备设施将受到严重威胁,周边港口企业受到严重影响,达到Ⅱ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3、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橙色预警 |
Ⅲ级 | 较大预警 | 黄色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发生火灾、爆炸,预计可能威胁港口安全运行,对港口生产和人员、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达到Ⅲ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2、港区油品储罐或其它液体化学品储罐发生火灾、爆炸,周边港口企业受到较大影响,达到Ⅲ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3、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黄色预警 |
Ⅳ级 | 一般预警 | 蓝色 | 1、停靠码头的危险货物船舶发生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码头受损,达到Ⅳ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2、港区油品储罐或其它液体化学品储罐发生火灾、爆炸,影响范围在港口企业范围内,达到Ⅳ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标准的; 3、海洋、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蓝色预警 |
4.2.2 预警的发布及解除
预警信息监测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和技术专家建议,结合预警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于Ⅲ级预警信息,在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盐城市市政府后,可由盐城市市长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请示市长后签发。其他专业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海洋、气象等部门国家有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Ⅱ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或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
港口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估计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
在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既要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短信息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传统渠道进行,也要逐渐探索建立政府网络发言人、官方微博、公共场所电子屏幕等新型途径。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传媒要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3 预警期措施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办和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对预警事件及事件可能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按需要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1 信息报告流程
(1)对于发生地报警类的港口突发事件报告流程如下:
1)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根据情况拨打110、119、120等联动机构的电话请求支援,具体参照:
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拨打119;
②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时应拨打120;
③涉及到人为破坏应拨打110。
2)发生突发事件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港口、安监部门报告,县级部门上报至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向盐城市应急办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立即电话口头报告。
考虑到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可能衍生出的其他突发事件类型,在此过程中还应考虑将事故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如:
①涉及到人为破坏的应同时上报市公安局;
②涉及到船舶事故的或影响附近海域通航的应同时上报盐城海事局、盐城海上搜救中心、盐城引航站;
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同时上报市环境监察局和海洋与渔业局;
④涉及到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同时上报质监局。
3)盐城市应急办在接到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报告时,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mobile365-777、盐城市安监局也应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上级单位。
(2)对于监测机构报警类的港口突发事件报告流程如下:
1)监测机构在监测到发生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后,工作人员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盐城市应急办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立即电话口头报告。
2)盐城市应急办在接到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报告时,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省应急办报告。同时,mobile365-777也应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港口管理局。
(3)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事态控制情况及最新进展,及时向市应急办进行信息续报。
4.3.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内容完整、文字精炼的原则。
信息首报要包含: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件缘由、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后果情况、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抢险救援的组织和应急处置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格式见附件5.2)。
突发事件处置取得新的进展或衍生了新的情况时,要及时续报,信息报告中重点要报告首报(前报)中没有表述的新内容,同时还必须对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作出反馈(格式见附件5.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分级,将响应级别分为4 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Ⅳ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由港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响应。
Ⅲ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由盐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响应。
Ⅱ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响应。
Ⅰ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负责发布和响应。
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发生后,港口经营单位应迅速按本企业应急预案在现场先行开展应急处置,紧急动用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尽最大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利用手机、企业广播等既有发布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持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事故扩大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接到Ⅳ级事故报告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安监局和港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如发现事故现状超过Ⅳ级或有扩大升级的可能,应立即向盐城市应急办报告。市港口管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迅速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救援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盐城市应急办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对达到Ⅲ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后,成立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本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市港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迅速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如发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需启动盐城市其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由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口部门成立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应对。
如发现突发事件超过Ⅲ级或有扩大升级的可能,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盐城市应急办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移交指挥权并服从指挥,协助和配合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1.5。
对于Ⅲ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为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单位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对于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对应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由对应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5.5.1 基本应急措施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组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协调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迅速控制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封锁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现场,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区域内的活动。
(4)组织立即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设施,向受到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 分类应急措施
盐城沿海港口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所需采取的应急措施见本预案各专项预案。
5.5.3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接近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并严格按安全防护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现场指挥部要密切监视险情,做好受到突发事件威胁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人员,应按照有关疏散撤离应急预案确定撤离路径及交通工具、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现场指挥部向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生活,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的Ⅲ级及以上港口突发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对应的港口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并实施。
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稿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在第一时间发布;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信息发布统一由市宣传部负责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应立即报告市外事办等部门。
(1)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援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灾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市民政局要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疾病防治工作;环保、水利和地震等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土壤等全方位环境监测,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和治理恢复意见。
(4)事件发生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港口管理局要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失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在事发地域或本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各类捐赠救助款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物品、资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各慈善机构负责发动社会、个人开展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保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企事业单位、群众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全面总结评估应对工作。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等。
对于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范畴的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
(2)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3)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4)组织指挥情况;
(5)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6)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7)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8)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9)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10)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11)相关建议。
7.1.1 应急报警值班电话
市港口管理局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守听。应急值班电话接受事故报警、警情通报和事故现场实时信息。
应急值班电话号码见附件4.1。
7.1.2 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应急指挥部成员在非应急状态下,24小时保持手机开通;在可能发生爆炸区域,使用甚高频防爆无线对讲机(VHF)进行应急通信。
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见附件4.2。
7.1.3 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Ⅱ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发生时,均须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3。
7.1.4 专业应急组织联系方式
本预案启动后,应立即与各专业应急组织取得联系,以利协调行动。专业应急组职联系方式见附件4.4。
7.1.5 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急联系方式
发生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首先要组织相关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做好应急工作,同时还需调动部分沿海港口经营单位的应急资源实施救援工作。本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4.5。
7.1.6 应急通信系统的维护
附件4各表格所列的应急通信方式由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维护,应根据机构人员的动态随时予以更新,并及时向预案持有者发布。
本预案应急指挥人员使用的应急通信设备除手机由持有人自行负责维护外,其余设备(办公电话、防爆对讲机)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备、维修、日常维护和保管,保证其随时有效投入使用。
沿海港口经营单位为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提供基本人力资源保障。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成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盐城市公安、消防、医疗急救、海事、环保等队伍是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这些队伍依法享有社会公共应急资源,是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
市港口管理局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自备的应急资源在事故应急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应急指挥部紧急调用。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自备的消防、清污及其它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数量分别见附件3.1。
mobile365-777拟在大丰港区设立应急物资库,目前正在做前期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应在进行本预案的日常基础工作中与这些资源的拥有者有效沟通,签订应急责任书或协议,明确事故应急时应急资源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事故应急时后勤保障的效率。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港口管理局提出预算,市应急办统筹平衡,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出现受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可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由上级政府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应急情况下可调用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由市港口管理局配合后勤保障组作为本预案的基础工作予以落实。后勤保障组日常应与这些医疗用品及药品的拥有者进行协调、沟通,签订应急责任书(或协议),确保应急状态下医疗用品及药品及时调配。
在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将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各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应急情况下可调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由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后勤保障组作为本预案的基础工作予以落实。后勤保障组日常应与这些运输工具的拥有者进行协调、沟通,签订应急责任书(或协议),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和撤离人员疏运任务的完成。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区附近及应急运输路线沿线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维护上述区域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通道的畅通。
应急救援过程中,安全保卫组协调公安部门和港区保安部门重点负责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现场和应急交通路线沿线的治安保障,控制治安局面、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现场秩序混乱或犯罪分子乘机作案引发次生事件。
各港口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的治安保障。应急期间,企业保安部门应加强门禁及应急通道的值守,疏导港内交通,维护人员撤离时的治安秩序,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的防范守护。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应,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按照沿海港口突发事件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
(1)社会动员由市文明办牵头,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逐步建立社区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青年志愿者队伍,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实行以民为主,干群结合。
(2)市应急办和市港口管理局要对各类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同时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3)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防灾工作;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发生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由市应急办牵头,建立健全本市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市应急办、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防灾减灾知识技能的培训。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本预案由市港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
(1)mobile365-777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mobile365-777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当本预案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预案中规定的措施存在不完善情况;
7)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8)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后应重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备案和公布。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本预案生效后,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mobile365-777。mobile365-777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F1 图纸
F1.1 应急预案体系架构图
F1.2 盐城市沿海港口码头企业分布图
F1.3 盐城市应急组织机构图
F1.4 信息上报流程图
F1.5 应急处置流程图
F1.6 预警信息收集流程图
F1.7 预警发布流程图
F2 盐城市沿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风险评估结果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码头规模 | 主要装卸作业货种 | 危险货物储存情况 | 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 类型 | 可能发生的事故 等级 |
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规模 | 主要储存货种 | 重大危险源等级 |
1 | 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 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南港路南侧、配电区西侧 | 三个液体散货泊位,其中5#泊位50000吨级(水工结构按80000吨级);6#泊位50000吨级;7#泊位5000吨级;其他是散杂货泊位 | 甲醇、苯、苯乙烯、甲苯、二甲苯、环氧氯丙烷、汽油、柴油等77种、危险货物集装箱 | / | / | / | 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 Ⅰ、Ⅱ、Ⅲ、Ⅳ级 |
2 | 矿石、煤炭、集装箱、粮食等其他散杂货 | / | / | / | | |
3 | 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 | 大丰区大丰港区南港路8号 | 利用大丰港 石化码头 | 柴油、轻质循环油、燃料油、稀释沥青、基础油、重柴油、生物柴油 | 9只储罐,2.7万m3 | 柴油、燃料油 | 否 | 泄漏、火灾爆炸 | Ⅰ、Ⅱ、Ⅲ、Ⅳ级 |
4 | 江苏辉丰储运有限公司 | 大丰港二期码头凸堤内南港路南侧 | 利用大丰港 石化码头 | 甲苯、乙醇、邻二甲苯、间二甲苯、润滑油、柴油、汽油、苯酚、甲醇、甲基叔丁基醚、二氯乙烷、异丙醇、丙酮、辛酸、异辛酸、苯、异丁醇、黄磷 | 12只储罐,罐容10万m3 | 轻质油、甲苯、丙酮 | 一级 | 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 |
5 | 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 大丰港物流园区 | 利用大丰港 石化码头 | 轻循环油、其他轻油制品 | 12只储罐,罐容9.5万m3 | 轻循环油、其他轻油制品 | 一级 | 泄漏、火灾爆炸 | Ⅰ、Ⅱ、Ⅲ、Ⅳ级 |
6 | 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 | 陈家港化工集中区灌河堤外新丰河边 | 3000吨级(水工结构按5000吨级设计)液体化工码头(目前停产) | 丙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辛酯、甲醇、乙醇、丁醇、辛醇 | 1.7万立方 | 丙烯、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辛酯、甲醇、乙醇、丁醇、辛醇 | / | 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 |
注:本表所述事故类型主要指事故灾难。
F3 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序号 | 港口经营单位名称 | 消防炮(台) | 干粉灭火装置(套) | 测风仪(个) | 测氧仪(个) | 应急救援车辆(辆) | 应急救援人员(人) | 围油栏 (米) | 消油剂(公斤) | 消油剂喷洒装置(套) | 收油机 (个) | 吸油毡 (公斤) | 溢油回 收船(艘) | 消防车(辆) | 移动灭 火器(个) | 消防员 装备(套) | 防护服(套) | 空气呼 吸器(个) | 其他 |
1 | | / | / | / | 2 | 5 | 26 | / | / | / | / | / | / | / | 300 | / | / | / | / |
2 | | / | / | 8 | 2 | 2 | 28 | 50 | 100 | 2 | / | 200 | / | / | 300 | / | / | / | / |
3 | | 5 | / | / | 1 | 1 | 20 | 400 | 40 | / | / | 500 | / | / | 100 | / | 4 | 4 | / |
4 | 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 | 2 | | | | 3 | 6 | | | | 4 | | | 3 | | 8 | 8 | 4 | |
5 | | / | / | 1 | / | / | 16 | / | / | / | / | 200 | / | / | 300 | / | 2 | 2 | / |
6 | 响水宏海港务有限公司 | / | / | 6 | / | 1 | 15 | / | / | / | / | / | / | / | 80 | / | / | / | / |
7 | 中电投江苏滨海港务有限公司 | / | / | / | / | 2 | 15 | / | / | / | / | / | / | / | 200 | / | / | / | / |
8 | 滨海县滨海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 | 2 | 10 | 1360 | 400 | 1 | 1 | 500 | 1 | / | 16 | / | / | / | 收油网一套,轻便储油罐一套,溢油回收船为连云港太和船舶服务公司提供,随叫随到 |
9 | | / | / | 10 | 4 | 1 | 20 | 500 | / | / | / | 240 | 1 | / | 2788 | 4 | 6 | 23 | / |
10 | | 4 | / | / | 2 | / | 64 | 600 | 80 | / | / | 100 | / | / | 20 | 4 | 4 | 2 | / |
F4 应急联系方式
F4.1 mobile365-777值班电话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1 | 戚太龙 | 局长 | 88291907 | 13905110326 |
2 | 赵飞 | 副局长 | 88301909 | 18752220389 |
3 | 胡大俊 | 处长 | 88661913 | 13805103833 |
4 | 徐志清 | 科员 | 88291913 | 13851196668 |
F4.2 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职务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指挥长 | 葛启发 | 盐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86660917 | 13301411188 |
副指挥长 | 徐金珠 |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 86661024 | 13505105566 |
副指挥长 | 戚太龙 | 市港口管理局局长 | 88291907 | 13905110326 |
副指挥长 | 刘源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 86660541 | 15851052931 |
副指挥长 | 王巧全 | 市公安局局长 | 83220001 | 18805106099 |
副指挥长 | 彭凌 | 盐城海事局局长 | 80893601 | 18105102599 |
成员 | 陈义芳 | 市委宣传部 | 86661903 | 13901418052 |
成员 | 胡大俊 | 市港口管理局 | 88661913 | 13805103833 |
成员 | 苏峰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86660531 | 13770051190 |
成员 | 李玉东 | 市公安局 | 83220186 | 13961981028 |
成员 | 刘志军 | 市交通运输局 | 88886633 | 18951556888 |
成员 | 杨成冰 | 市消防支队 | 83568015 | 15195543038 |
成员 | 邵一惠 | 市卫计委 | 88335115 | 13770048802 |
成员 | 朱志刚 | 市环境保护局 | 86660728 | 13626221795 |
成员 | 吴昊 | 盐城海事局、盐城海上搜救中心 | 80893612 | 18118689812 |
成员 | 耿忠 | 市质量监督局 | 81610688 | 15005119366 |
成员 | 陈卫中 | 市海洋渔业局 | 88204384 | 18068878226 |
成员 | 金鑫 | 市民政局 | 86660423 | 13805109040 |
成员 | 吴济民 | 市财政局 | 80501200 | 18005107399 |
成员 | 陈鑫 | 市气象局 | 88412348 | 18921898688 |
成员 | 陈宇 | 市供电公司 | 68186113 | 13951558935 |
成员 | 徐春 | 市电信公司 | 80992966 | 18921884280 |
F4.3 上级应急组织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应急指挥责任部门 | 联系方式 | 备注 |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 | |
省港口局 | 025-52853232 | |
F4.4 各应急专业组织(单位)联系方式
组织(单位)名称 | 应急电话 | 备注 |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 110 | |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 119 | |
盐城市120急救中心 | 120 | |
盐城海事局 | 0515-80893666/80893667 | |
| | |
F4.5 港区各单位应急指挥通讯联系方式
序号 | 单 位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1 | 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 陶 莹 | | 18262868968 |
2 | 盐城市大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 | 瞿忠东 | 0515-69691060 | 13805112099 |
3 | 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 孙 林 | 0515-83890112 | 13977993393 |
4 |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 | 卞 祥 | 0515-68850508 | 13851311088 |
5 | 大丰市辉煌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 黄 晖 | | 13914690303 |
6 | 江苏射阳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 王月祥 | 0515-69966657 | 13805115613 |
7 | 国家电投集团江苏滨海港航有限公司 | 韩 鸿 | 0515-89180804 | 13905118179 |
8 | 江苏荣鑫伟业港务有限公司 | 谢 勤 | | 13805173385 |
9 | 江苏宏海港务有限公司 | 宋丽华 | | 18012597338 |
F5 标准化文本格式
F5.1 事故接警记录表
报告单位 | | 报 告 人 |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电话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现场情况 | |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
可能波及范围 | |
事故经过简述及原因估计: |
已采取和将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
对救援的要求: |
值班人(签名):
F5.2 事故报告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201 年 月 日
1.事故单位基本信息
1.1事故单位名称 | |
1.2事故单位联系人 | | 1.3联系电话(手机) | |
1.4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 | □是 □否 | 1.5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 □是 □否 |
2.事故基本情况
2.1事故发生时间 | | 2.2事故发生地点 | |
2.3事发场所 | □码头 □仓库 □堆场 □港区道路 □地下管线 |
2.4是否为危险货物事故 | □是 □否 |
2.4.1危险货物品名 | | 2.4.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持有 □未持有 |
2.4.3危险货物事故性质 | □泄漏 □火灾 □爆炸 □环境污染 |
2.4.4泄漏、燃烧、爆炸危险货物量 | |
2.4.5事发容器、堆场危险货物存储量 | |
2.4.6事发地点危险货物存储总量 | |
3.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3.1死亡(含失踪)人数(人) | | 3.2 重伤人数(人) | | 3.3 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人) | |
3.4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4.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
4.1事故初步原因 | |
4.2人身伤亡事故类型 | |
4.3 起因物 | |
4.4不安全行为 | |
5.事故简要经过描述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F5.3 事故续报表
报告接受单位 | |
事故单位名称 | |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 |
可能波及范围及发展趋势 | |
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
其他补充信息: |
报告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
F5.4 自然灾害预测信息记录表
被通知人姓名 | | 单位 | |
被通知时间 | | 联系电话 | |
自然灾害类型 | |
自然灾害等级 | |
预测发展趋势 | |
预计持续时间 | |
预警信息来源 | |
信息接收时间 | |
附加信息: |
记录人(签名):
F5.5 应急行动记录表
事故发生单位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
指挥长 | | 副指挥长 | |
现场指挥 | |
指挥部其他成员 | |
应急行动记录 |
时 间 | 应急行动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时 分 | |
二、盐城市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减轻和控制盐城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发生危险货物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盐城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指导相关部门、企业、应急组织和人员采取最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措施,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港口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系指上述危险货物在港口运输、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中,突发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
按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见表3.2-1。
表3.2-1 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分级表
等级 | 分级标准 |
Ⅰ级 | 1.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因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部门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3.其它需要由国务院及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置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
Ⅱ级 | 1.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因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达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盐城市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部门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3.其它需要由江苏省省政府及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置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
Ⅲ级 | 1.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因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县、跨多个部门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4.其它需要由盐城市市政府及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置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
Ⅳ级 | 1.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因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人以上、1千人以下,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企业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3.其它需要由县(市、区)政府处置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
注: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的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盐城市已发布相应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报告流程如下:
1)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根据情况拨打110、119、120等联动机构的电话请求支援,具体参照:
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拨打119;
②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时应拨打120;
③涉及到人为破坏应拨打110。
2)发生突发事件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当地的县、区港口管理局报告,县、区港口管理局在事故扩大时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在县(市、区)总体预案启动依然不能处置时,县(市、区)应急办应立即盐城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考虑到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可能衍生出的其他突发事件类型,在此过程中还应考虑将事故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如:
①涉及到人为破坏的应同时上报市公安局;
②涉及到船舶事故的或影响附近水域通航的应同时上报盐城海事局、市水上搜救中心、盐城引航站;
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同时上报市环境监察局、市海洋渔业局;
④涉及到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同时上报市场监管局。
3)盐城市应急办在接到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突发事件的报告时,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mobile365-777也应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上级单位。
情况紧急时,相关人员可越级上报。
(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港口经营单位应迅速按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先行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周围可能受影响人员、救助受害人员,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源,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持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盐城市应急办接到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报告后,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进行初步评估:
(1)判定事故的性质(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危险货物状态和泄漏量、持续泄漏、火灾爆炸的可能性、事故对周围人员是否构成危险、事故对周围设备设施的影响范围、泄漏物是否会污染港口水域等。
(2)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应启动的处置流程,对达到Ⅲ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级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后,成立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市港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迅速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后,成立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如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需启动盐城市其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由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口部门成立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应对。
(1)人员紧急疏散和撤离
1)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
事故发生后,安全保卫组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泄漏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危险货物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2)紧急疏散
人员疏散组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威胁的单位(地区),组织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和撤离。人员疏散组明确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等;隔离和疏散可能受伤的人员,核实遇险人数及救助要求等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2)救治中毒、受伤人员
应急处置组负责在受事故影响区域组织搜寻、救护及转移人员。当现场有人受到伤害时,应急人员应迅速拨打120,同时医疗救护组成员对其进行适当的现场处置后迅速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3)开展应急救援
1)现场控制与急救
应急处置组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开展现场救援工作,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医疗救护组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
密切注意是否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注意消除其他能诱发火灾爆炸的因素。
其它危险货物船舶要暂时离开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并注意严禁一切火源。
现场控制与急救的注意事项: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人体防护,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③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2)泄漏处理
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方案,由事故单位负责切断进料或隔离物料。对泄漏危险货物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回收处置方法和运输方式,做到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部分。
3)事故单位实施现场物资紧急疏散与电器运行控制;实施靠泊船舶紧急离泊。
4)专家组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区域后,指挥部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后勤保障组实施后勤保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救援车辆。
6)综合协调组对于事故应急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落实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4)调查评估组组织事故调查、取证和记录。
如发现事故现状超过级或有扩大升级的可能,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应急办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服从指挥,协助和配合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现场指挥部向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生活,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
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的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对应的港口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并实施。
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稿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在第一时间发布;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或通报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信息发布统一由市应急办扎口。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应立即报告市外办等部门。
基本应急程序见表5.8-1。
表5.8-1 基本应急程序表
应急开始 |
执行部门/人 | 行动 | 备注 |
指挥长 | 下达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命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机制,指挥事发地附近的应急力量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2 |
如有需要,通知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其他专项预案 | |
做好信息上报的工作,Ⅰ、Ⅱ级事件协助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落实相关应急工作 | |
应急指挥部成员 | 接到警情通知后,应以最迅速的方式调集事发地附近的应急力量,以应急救援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应急行动 | 相关应急力量联系电话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4 |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应通知本工作组应急行动人员快速集结,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开展应急行动 |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应随时备有本应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 |
现场应急行动 |
执行部门/人 | 行动 | 备注 |
指挥长 | 迅速到达现场或现场附近有利位置开展应急指挥 | |
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现场实时情况及时调整应急策略,如响应需升级,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 |
综合协调组 | 对于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落实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 相关联系电话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 |
专家组 | 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现场警戒措施并疏散事故影响范围内的船舶和民众,如有必要,则评估警戒和撤离范围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指挥长 | 必须在充分了解危险货物品种类、性质和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和评估 |
提供现场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
应急处置组 |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或有毒、有害物质扩散的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切断事故链,并尽可能保护现场 | 按照第6章要求分类处置 |
负责在受事故影响区域组织搜寻人员 |
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冷却 |
安全保卫组 | 在事发现场及周边实施水陆安全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水、陆交通管制 | |
隔离危险源,建立安全疏散通道 | |
指挥救援车辆、船舶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停(靠)指定位置,保障救援交通顺畅 | |
医疗救护组 |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 | |
人员疏散组 | 迅速建立起事发点到紧急集合点之间的疏散路线,疏散路线宽度应与疏散人群数量相适应,确保疏散路线通畅无阻 | 以人为本,疏散与救援时应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重点开展工作 |
维护好疏散秩序,避免发生拥挤、踩踏现象 |
组织好车辆对人员实施疏散 |
海事部门还需对水上遇险人员实施救援,并将遇险人员送到指定码头 |
后勤保障组 | 统一实施后勤保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救援车辆到指定地点接应疏散人员 | |
应急行动结束 |
执行部门/人 | 行动 | 备注 |
专家组 | 确认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 须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 |
指挥长 | 上报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Ⅰ、Ⅱ事件还需上报上级指挥机构 | 掌握现场情况准确、及时,必要时请示上级 |
得到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宣布Ⅲ级事故应急结束,并指定新闻发言人,把握新闻发布的准确度 |
新闻协调组 | 起草新闻通稿,负责对外新闻发布 | 依据原始记录,实事求是,力求准确 |
综合协调组 | 对于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落实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 尽快通知到位,避免资源浪费 |
调查评估组 | 组织调查并完成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报告的编写和报送 | 实事求是,有利于事故处理,并做好记录 |
善后处理组 | 负责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和被污染水域的清污工作 | |
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 | |
调查统计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便向社会公布 | |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 |
对受损装置、设备进行恢复或重建 | 主要由事故单位负责 |
(1)确定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的位置,以及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2)确定引发事故的原因,引起事故的危险货物类别,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
(3)确定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4)利用现场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进行自救,控制事故的蔓延或扩大。
(5)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风险源分布。
(6)确定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7)确定事故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及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1)了解泄漏物的种类、性质、包装和数量,是否有遇水可溶性、燃烧或爆炸性物质,以及现有的溢油量,泄漏物是否漂浮、散发?如果是毒害品,还需了解毒害品的危害程度,和对水体的污染程度。
(2)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人员的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2)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介质,事故中心区域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3)如果泄漏物是有毒介质,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离式空气呼吸器(为了在事故现场上能做到正确使用,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根据不同介质和泄漏量确定夜间和日间疏散距离,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对于一些理化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需特别注意防护,如浓硫酸遇水能放出大量的热,会导致沸腾飞溅。扑救浓硫酸与其他可燃物品接触发生的火灾,浓硫酸数量不多时,可用大量低压水快速扑救。如果浓硫酸量很大,应先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然后再把着火物品与浓硫酸分开。
5)应急处理时要服从统一指挥,严禁单独行动,严格按专家组制定的方案执行。
(3)泄漏源控制
1)采取有效措施封堵泄漏口,控制泄漏源以消除危险货物的溢出或泄漏。
2)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立即停止一切装卸作业,关闭与泄漏点有关的阀门,立即停止有关泵阀门,严格控制火源。
3)储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堤内和堤外雨水阀切断阀,防止物料沿阴沟外溢。
4)船舶发生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关好作业船舶液货舱的缸盖,拆除船舶与码头管道的连接设施,安排过驳泄漏船舶船舱内的物料。施救船舶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从上风靠近。
(4)泄漏物处理
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1)覆盖、稀释与处理: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或能抑制物性的中和介质,加速气体溶解稀释和沉降落地,减少气体向周围扩散程度。对于可燃物,可以采用断链和覆盖窒息,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根据物料的相对密度及饱和蒸气压大小确定用干粉中止链式反应、泡沫(或抗溶性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2)收容(集):对于码头管道及船舶泄漏,使用围油栏对水面非水溶性危险货物采取围控措施,使用收油机等设备设施清除泄漏的物料;对于大型容器和管道泄漏,可选择用膈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3)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对于码头管道及船舶泄漏,在将收集的泄漏物送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之前,需做好漂浮物的打捞和取样,并妥善保管现场打捞的货物,指派专人负责。
火灾事故先期由企业负责处置,事故扩大消防部门到达后就由消防部门负责指挥和处置,本预案对几种火灾事故的处置措施做了介绍,具体已消防部门的处置措施为准。
火灾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针对火灾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主要处置措施包括: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点火控制燃烧等。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
对卧式储罐,冷却人员应选择储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并关闭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5)储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卡管工具等)。
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储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7)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基本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8)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9)现场指挥部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长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2)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储罐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储罐一般都是常压,只有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等问题。
1)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3)对较大的储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m2)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①对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
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氟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②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
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③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
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释扑救,但用此法要使液体闪点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比例,这不仅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必须使用隔离式空气呼吸器。为了在火场上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5)扑救闪点不同粘度较大的介质混合物,如原油和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溢的征兆。一旦现场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退至安全地带。
6)遇易燃液体管道或储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上定范围内的同时,应设法找到输送管道并关闭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储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塞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并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塞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着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处的液体。
(3)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处置措施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通常为袋装、桶装的件杂货或采用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包装形式。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发生火灾后通常用水扑灭即可,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禁止用水或泡沫等湿性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处置措施如下:
1)如其他物品火灾威胁到相邻的遇湿易燃物品,应将遇湿易燃物品迅速疏散,转移至安全地点。如因遇湿易燃物品较多,一时难以转移,应先用油布或塑料膜等其他防水布将遇湿易燃物品遮盖好,然后再在上面盖上棉被并淋上水。如果遇湿易燃物品堆放处地势不太高,可在其周围用土筑一道防水堤。
2)如果只有极少量遇湿易燃物品,可用大量的水或泡沫扑救。水或泡沫刚接触着火点时,短时间内可能会使火势增大,但少量遇湿易燃物品燃尽后,火势很快会熄灭或减少。
3)如遇湿易燃物品数量较多,且未与其他物品混存,则禁止用水或泡沫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等干性灭火剂扑救(但少数物质如金属钾、钠、铝、镁等用二氧化碳灭火无效)。对于固体遇湿易燃物品可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和蛭石等覆盖。对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以防止将粉尘吹扬起来,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火灾处置措施
氧化剂及有机过氧化物发生火事故时,应迅速查明着火或反应的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其它燃烧物的品名、数量、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途径、能否用水或泡沫扑救,并注意与可燃物质、易燃物质等禁忌物质的隔离。
能用水或泡沫扑救时,应尽一切可能切断火势蔓延,使着火区孤立,限制燃烧范围,不能用水、泡沫、二氧化碳扑救时,用干粉、或用水泥、干砂覆盖,先从着火区域四周尤其是下风等火势主要蔓延方向覆盖起,形成孤立火势的隔离带,然后逐步向着火点进逼。
(5)船舶发生火灾的注意事项
对于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在针对不同危险货物按上述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装卸货,首先抢救遇险人员并向上风转移,或向上风疏散,维护好船上人员的疏散秩序。
3)向安全地点或上风疏散周围船舶。
4)指挥船舶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要综合考虑下移上漂的影响。
5)做好封舱,利用速闭装置关闭应关闭的阀门和天窗,同时利用船上的消防器材灭火,船方要迅速起动消防泵,同时协助消防部门调集消拖两用船。
6)施救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保障自身安全,尽量从上风靠近。
7)必要时实行砍缆,立即拖离码头。
爆炸事故发生后企业视情况进行先期处置,消防部门到达后交由消防部门主导,企业配合。
危险货物的火灾极易引发爆炸事故,爆炸过后的事故现场往往存在燃烧及浓烟的现象。爆炸的现场往往有人被爆炸物扎上或热气流灼伤,故爆炸过后首先确认是否有被困人员及其他被困地点及抢救通道,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爆炸源,如有尽快清除,如不可消除,尽快组织附近人员疏散。
疏散时根据紧急疏散指示牌,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如浓烟围困,可采取低姿势移动,可沾湿衣服毛巾等遮住口鼻,迅速脱险。
(1)医疗救护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现场状况及中毒病人症状,在自身有良好防护的条件下,立即按现场指挥部指令,开展救护工作。
(2)在开展危险货物事故救援期间,如现场任何人出现中毒的可疑迹象或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紧急治疗,并视病情需要尽快护送到医院请医生诊治。对于特殊物料,应请专业化工职防所进行医疗监护。
(3)医疗救护人员在中毒急救时,应按病人接触化学品的中毒途径进行治疗(应急处理)。其要点是:
1)若皮肤接触,因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和鞋,马上用大量的水冲掉皮肤上的化学品,至少冲洗15min以上,若仍粘有化学物品的痕迹,再继续冲洗15min。
2)若有化学灼伤情况,按化学灼伤治疗要求进行治疗。
3)若眼睛接触化学品,用大量水轻轻冲出眼睛中的化学品,冲洗时眼睛应保持展开,冲洗需彻底,时间15min以上,并用钟表计时;如对化学品是否已被冲洗干净怀有疑问的话,再复冲洗15min,并及时送医院诊治。
4)若病人为吸入性中毒,应立即将病人从污染的空气中转移到新鲜空气处,抢救时抢救人员应配戴自给式呼吸器;检查病人是否在呼吸,以及有无脉搏,如无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若无脉搏,需进行心脏按摩;病情恶化者,应及时送医院诊治。
5)若病人为摄入中毒,视摄入化学品是否为腐蚀品决定是否可采用催吐法。
6)神志不清时,不要给病人口服任何东西,如无呼吸,予以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医院医治。在所有情况下,应使其保暖直至复原。
6.6 码头坍塌处置措施
码头上发生危险货物事故并且码头有坍塌可能性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作业并紧急疏散码头人员。
(2)将码头上船舶强制性脱离危险区域,尽量靠航道边缘或安全区域搁滩。
(3)立即关闭通向码头管道的紧急切断阀以及罐区阀门。
(4)如有人员落水,立即通知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相应预案。
三、盐城市沿海港口预防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应对盐城市港口突发自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援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和协调应急力量,实施预警和紧急救援措施,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制订本预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盐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根据盐城市地理环境特征,从历年遭受自然灾害的统计资料以及各类自然灾害与港口的关联因素等进行分析,确定威胁盐城市港口区域的自然灾害种类如下:
(1)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大雾、高温、雷暴等;
(2)地震灾害;
(3)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所引发的次生灾害,如海啸、风暴潮等。
按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见表3.2-1。
自然灾害的响应分级具体以相应的其他专项预案的分级为准,主要有
《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盐城市防御台风预案》;
《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盐城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盐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可能发生的Ⅲ级(较大)及以上的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盐城市已发布相应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准备的关键在于自然灾害的预测。港口局通过法定部门的预报获取自然灾害预测信息:
(1)接收市气象局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
(2)接收市海洋渔业局发布的海况预报信息;
(3)接收市地震局通报的地震灾害预报信息。
在获知港口自然灾害预测信息的基础上,各责任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在本预案中所承担的任务做好应急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保证能随时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严重程度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以各职能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为准。
5.3.1 信息报告流程
(1)监测机构在监测到自然灾害预测信息后,工作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向盐城市应急办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立即电话口头报告。
(2)盐城市应急办在接到Ⅲ级及以上沿海港口自然灾害事件的预测信息时,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mobile365-777、盐城市安监局也应按照省、盐城市有关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上级单位。
(3)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随时跟踪了解事态控制情况及最新进展,及时向市应急办进行信息续报。
5.3.2 信息报告内容
自然灾害预测信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格式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5.4):
(1)自然灾害的类型、等级及预测发展趋势;
(2)自然灾害的预计持续时间;
(3)预警信息来源及接收时间;
(4)被通知人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及通知时间;
(5)附加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港口管理部门和各港口经营单位根据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盐城市应急办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对达到Ⅲ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对于Ⅲ级沿海港口自然灾害,成立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好人力物力,进入应急状态。对存在险情的码头堤防设施、大型机械设备等各类设施设备实行紧急除险加固措施。
发生Ⅱ级及以上沿海港口自然灾害后,盐城市应急办应立即向省应急办报告,在省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其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如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需启动盐城市其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由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对口部门成立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应对。
(1)采取预防措施
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自行检查和落实防抗自然灾害措施,实行专人值班和巡查制度,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对港口设施检查,妥善安置,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受威胁的船舶快速离泊,航站、拖轮公司全力配合。
(2)现场督察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检查督促港口企业落实防抗自然灾害措施。发现薄弱环节,要求并帮助港口企业组织现场整改。
综合协调组检查、督促各部门、应急工作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保证其应急效能的正常发挥。
(3)危险源控制
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对本企业易引发事故的危险源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如有险情发生,应急处置组组织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工作。
(4)应急物资调配
后勤保障组实施后勤保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救援车辆。
(5)事故情况下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如已引发了其他事故灾难,人员疏散组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威胁的单位(地区),组织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和撤离。人员疏散组明确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事故现场的警戒措施等;隔离和疏散可能受伤的人员,核实遇险人数及救助要求等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判断,启动本预案其他专项预案或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盐城市其他专项预案。
(6)安全保卫组在必要时,在港区危险地带建立警戒、隔离区域。
(7)专家组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区域后,指挥部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综合协调组对于事故应急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落实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如自然灾害预警级别超过Ⅳ级,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盐城市应急办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服从指挥,协助和配合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部门或信息监测机构发布自然灾害解除通告后,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令对所属单位、各港口企业进行检查,如受自然灾害破坏的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则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生活,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的Ⅱ级及以上沿海港口自然灾害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对应的港口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并实施。
沿海港口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稿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在第一时间发布;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或通报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信息发布统一由市应急办扎口。必要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基本应急程序见表6.6-1。
表6.6-1 基本应急程序表
应急开始 |
执行部门/人 | 行动 | 备注 |
指挥长 | 下达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命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机制,指挥事发地附近的应急力量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工作 |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2 |
如灾害引发事故,及时对事故危害进行评估,决定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视需要协调相关的应急联动机构予以救援 | |
做好信息上报的工作,Ⅰ、Ⅱ级事件协助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落实相关应急工作 | |
综合协调组 | 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应急措施,启动企业防抗自然灾害的预案 | 企业联系电话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5 |
了解现场应急力量到达情况,协调应急行动及时接收、跟踪自然灾害信息,将有关情况报告总指挥 | |
将指挥部布置的应急任务迅速通知到各执行人 | |
应急指挥部成员 | 接到警情通知后,应以最迅速的方式调集事发地附近的应急力量,以应急救援工作组为单位开展应急行动 | 相关应急力量联系电话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4 |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应通知本工作组应急行动人员快速集结,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开展应急行动 |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应随时备有本应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 |
专家组 | 提出专业意见,辅助应急决策 |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应变 |
现场应急行动 |
执行部门/人 | 行动 | 备注 |
指挥长 | 迅速到达现场或现场附近有利位置开展应急指挥 | |
根据不同自然灾害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现场实时情况及时调整应急策略,如响应需升级,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 | |
综合协调组 | 对企业防抗自然灾害措施进行现场督察,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 督促港口企业组织现场巡查,及时发现险情 |
发现企业防抗工作薄弱环节,立即组织现场整改,必要时协调相关社会力量支援 | |
对于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落实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 相关联系电话见《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件4 |
专家组 | 提出专业意见,辅助应急决策 |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应变 |
应急处置组 | 组织落实防灾措施,具体按照第7章要求分类处置 | 处置过程中对港区易引发事故的危险源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
如因台风、大风、大雾、地质灾害等造成港区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组织企业和有关救援部门开展抢险工作,主要包括: 1.参加人员搜救行动,要求降放救生艇(筏),积极救人,必要时调集其它船舶增加力量; 2.如船舶有沉没危险,备妥足够的拖缆,组织大功率拖轮拖救; 3.了解倾斜情况,调整吃水(压载水、油舱等),计算剩余浮力,进行减载,或合理地抛货、用拖轮顶推; 4.强制性拖离航道和危险区域,尽量靠航道边缘或安全区域搁滩; 5.必要时将阀门关紧,关好门窗,对危险货物船舶防止泄漏等; 6.如沉没无法避免,要尽量抛锚,组织人员“弃船”,并做好各项工作; 7.如船舶倾覆,尽可能探明舱中是否有人,可利用潜水员和气割等方法救助 |
如因台风、大风、大雾、高温、雷电、地震、地质灾害等造成港区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爆炸、中度和窒息等危险货物事故,具体处置要求参见《盐城市沿海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安全保卫组 | 必要时,在港区危险地带建立警戒、隔离区域 | 确定易发生险情地带,疏散无关人员,禁止非应急人员、车辆进入 |
人员疏散组 | 如自然灾害威胁靠泊船舶安全,组织引导受威胁的船舶快速离泊 | |
如灾害引发或有可能引发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疏运事故现场及其影响区域的企业及民居的人员 | 参照有关事故应急预案 |
医疗救护组 |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 | |
后勤保障组 | 统筹调配应急资源,帮助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险情 | |
应急行动结束 |
执行部门/人 | 行动 | 备注 |
专家组 | 确认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 须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 |
指挥长 | 上报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Ⅰ、Ⅱ级事件还需上报上级指挥机构 | 1.掌握现场情况准确、及时,必要时请示上级; 2.实事求是,有利于事故处理,并做好记录 |
得到盐城市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宣布Ⅳ级事故应急结束,并指定新闻发言人,把握新闻发布的准确度 |
新闻协调组 | 起草新闻通稿,负责对外新闻发布 | 依据原始记录,实事求是,力求准确 |
综合协调组 | 对于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落实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 尽快通知到位,避免资源浪费 |
调查评估组 | 完成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报告的编写和报送 | |
善后处理组 | 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 | |
如灾害引发事故,负责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和被污染水域的清污工作 | 参照有关事故应急预案 |
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以便向社会公布 | |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 |
对受损装置、设备进行恢复或重建 | 主要由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 |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所属单位和沿海港口经营单位传达相关情况。
市港口管理局安排启动预警期值班,并随时向指挥部汇报自然灾害发展动向。
各所属单位、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立即召开预防工作部署会议,认真组织预防台风、大风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响应等级为Ⅳ级时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响应等级达到Ⅲ级时停止一切作业,将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并做好人员清点工作;
(2)组织引导受台风、大风威胁的船舶快速离泊;
(3)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对大型机械设备防风措施进行安全检查,重点做到:
1)轨道式港口大型机械必须配置下述防风装置中的两种或几种:铁鞋、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并保证当港口大型机械在无人操作时也能处于防风状态;
2)对使用中的大型港口机械在台风和阵风季节中应每月检查一次防风装置的有效性。台风到来之前应检查防风装置以及与防风装置连接部位处的牢固性和可靠性;
3)阵风多发季节,大型港机停止作业、移好机位后,操作人员离机前应当检查并确认所使用的防风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加强值班力量,安排人员值班;
(5)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市港口管理局组织预防台风、大风的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防风抗台物资的情况,落实防风抗台的各项措施,及时掌握相关港作船舶的动态,并将防台物资及应急准备情况报指挥部。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注视一线情况,若发现险情,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随时准备开展抢险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
市港口管理局安排启动预警期值班,并随时向指挥长汇报自然灾害发展动向。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密切监视水情、雨情、潮汛的发展变化,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及时转移低洼区的货物,对低洼区的仓库使用沙袋进行封堵大门或围护;
(2)对地质情况不稳的护岸、岸坡使用砂袋进行加固;
(3)撤离靠近不稳定山坡的建筑物中的人员;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5)必要时停止作业。
市港口管理局组织检查相关企业防暴雨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港口码头防汛设施、港口码头积水后排水措施等,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盐城市沿海港区海拔呈现西高东低的总体趋势,东部容易形成低洼积水区,在此区域内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更要做好防淹、排涝的应对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注视一线情况,若发现险情,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随时准备开展抢险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合理调整船舶进出港计划,保证重点优先,必要时暂停船舶进出港作业。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开启码头灯光;巡视航标灯是否正常等,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保证航标灯正常发亮;
(2)码头应和船舶保持联系,将有关情况告知船舶。并要求船舶开启雷达、航行灯,注意观察航道情况,保持安全航速,靠近码头时要控制好余速;
(3)必要时停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4)港内作业要注意安全,装卸机械和车辆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作业场所增加监护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雾的能见度小于1km时,船舶宜停止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集装箱码头正常装卸作业的能见度应不小于500m;
(6)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注视一线情况,若发现险情,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随时准备开展抢险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注意防范因高温引发的火灾,检查维护好消防设施;
(2)做好户外工作人员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落实作业人员防暑降温保障措施,保障人员健康和安全;
(3)危险货物仓储企业应注意检测危险货物存储容器的表面温度,必要时采取冷却降温措施,有储罐的危险货物仓储企业还应检查储罐的呼吸阀及压力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保证其完好;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察企业防抗高温措施和应急准备落实情况,抽查重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消防和喷淋装置完好情况及使用情况。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注视一线情况,如高温引发事故,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抢险,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注意防范因高温而引发的火灾,检查维护好防雷防静电设施;
(2)雷暴天气发生前应切断除照明电源外重要的设备电源;
(3)雷暴发生时停止户外作业;
(4)雷暴发生时停止危险品相关作业;
(5)危险货物码头如有船舶靠泊,注意接牢跨接电缆;
(6)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注视一线情况,若发现险情,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随时准备开展抢险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加强道路及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维护;
(2)加固棚架等临时搭建物;
(3)必要时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4)发放防寒用品及防滑鞋等劳保用品,保障人员健康和安全;
(5)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如暴雪造成供电、通信中断等事故,电信、供电部门应及时做好抢修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雪停之后组织相关单位调配扫雪大型机械及其他所需的交通、防护、通信装备,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天气的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留意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提醒从业人员注意添衣保暖;
(2)港区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对易受低温冻害的设备设施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如发生道路结冰的情况,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化冰工作。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气象信息,密切监视水情、雨情的发展变化,根据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组织专家组迅速做出风暴潮或海啸对港口、航道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确定应急工作重点。
市港口管理局安排启动预警期值班,并随时向指挥长汇报自然灾害发展动向。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落实以下防灾措施:
(1)准备好沙袋、救生衣等应急物资,做好防抗海啸、风暴潮工作;
(2)妥善处理好堆场和仓库的货物,避免因海啸或潮水造成的损失;
(3)对地质情况不稳的护岸、岸坡使用砂袋进行加固;
(4)制定洪汛期间船舶靠离泊方案,确保洪汛期间船舶安全靠离泊;
(5)查找本单位薄弱环节,并及时处置,确保防汛墙或堤坝安全度汛;
(6)处于危险地带的沿海港口经营企业要及时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
(7)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市港口管理局组织到重点企业检查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港区防汛墙、防、排涝措施和临时围护措施是否到位,防汛、排涝设备、物资是否齐备,后勤供应是否有保障。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港口企业采取措施解决。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密切注视一线情况,各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对重点防御的区段采取进一步的加固措施,组织现场巡堤队伍24小时巡堤,统筹调配应急资源,随时处置险情。
电信、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应随时待命。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组织专家组做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对港口、航道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确定抗灾工作重点。
市港口管理局安排启动预警期值班,并随时向指挥长汇报自然灾害发展动向。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清点当班人数,组织人员疏散和避险,封锁码头、引桥出入口,关闭所有燃料、化工品管线的阀门。及时处置险情,尤其注意处置危险货物储存装置的险情,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如发生次生灾害,报警后按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并随时将现场应急情况向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包括: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排出警戒人员,按照预订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组织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和搜救人员清理灾害现场,搜救遇险人员,将港内船舶引导出港或到锚地停泊;组织巡查各危险货物码头及仓储设施,发现管廊架倒塌、储罐开裂、泄漏等险情,立即组织相关企业和应急人员排除险情;保障转让群众的基本生活,防止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发生;如发生泄漏、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抢险,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临震应急期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组织专家组做出地震对港口、航道和环境影响的评估,确定防震抗灾工作重点。
市港口管理局安排启动预警期值班,并随时向指挥长汇报自然灾害发展动向。
各沿海港口单位要做好防震、抗震各项措施,主要包括:
1)快速组织疏运重要货物(尤其是危险货物)至安全地点;
2)尽可能对大型设备采取防震措施,对危险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撤离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准备好抢险设备、救灾物资、移动通信设备、临时住所和救生器材等应急资源;
4)除疏运港内重要货物、危险货物的船舶外,停止所有船舶的靠离泊、装卸作业;
5)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地带,远离建、构筑物、灯柱、电线杆等;
6)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本单位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各所属单位和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按照既定职责认真检查落实抢险队伍、物资和器械的准备工作。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24小时参与值班。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重点港口企业防抗地震灾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电话询问和检查。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港区治安、交通保障,督促港口企业转移货物、疏散人员,组织、引导疏运港口货物的大型船舶快速进出港,统筹调配抗震应急物资,确保临震应急期港区应急措施对物资的需求,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震情。
(2)地震期间
如遇突发地震情况,所有人员应及时做出应急反应,避免因地震造成的伤害。办公室人员可立即躲入桌下或小跨度建筑物内寻求保护;在作业的工人应迅速做好安全措施,离开危险的区域。
各沿海港口经营单位负责清点当班人数,组织人员疏散和避险,封锁码头、引桥出入口,关闭所有燃料、化工品管线的阀门。及时处置险情,尤其注意处置危险货物储存装置的险情,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如发生次生灾害,报警后按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并随时将现场应急情况向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盐城市沿海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接收地震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传达相关情况。同时,由于首次地震之后,可能发生泄漏、火灾事故等次生灾害,因此还需通过沿海港口经营单位现场人员获取更多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包括:在港区危险地带建立警戒、隔离区域,维护治安及交通,组织港区人员疏散;组织沿海港口经营单位和搜救人员清理灾害现场,搜救遇险人员,将港内船舶引导出港或到锚地停泊;组织巡查各危险货物码头及仓储设施,发现管廊架倒塌、储罐开裂、泄漏等险情,立即组织相关企业和应急人员排除险情;保障转让群众的基本生活,防止火灾、疫病等次生灾害发生;如发生泄漏、火灾、疫病事等次生灾害,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抢险,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